【情景概述】
2012年,在对G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集团下属B公司在收购民营企业C公司股权过程中,C公司虚增资产价值,A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高评资产价值嫌疑。针对此种情况,审计人员通过复核重置A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方法,最终揭示B公司股权收购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多支付收购价款1亿多元的的问题。
【主要技巧】
本案例中,审计核査的关键是C公司的资产价值评估结果是否准确。A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采用了两种评估方法,其中以收益现值法评估价值为6.05亿元,以资产价值基础法评估价值为6.5亿元,按孰低原则最终确认价值为6.05亿元审计人员对上述两种评估方法均进行了复核重置。
(1 )核实关键指标,按收益现值法复核重置。
审计人员初步审核发现,C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单线8公里的煤炭集运站,属于普通铁路,主要收入来源是运输煤炭收入,铁路发运能力是决定收入大小乃至资产价值高低的关键要素。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时,A会计师事务所将煤炭发运站的发运能力设为400万吨/年测算现金流。而原铁道部和发改委批复的C公司煤炭集运站铁路专用线近、远期运输能力均为160 万吨/年。对此,审计人员又赴某铁路局和铁路计划下达单位某煤炭公司进行了调査确认。同时,审计人员核实C公司前三年1月至6月实际发运量分别为88万吨、50万吨、72万吨,与原铁道部批复发运量接近。因此,审计人员认定C公司煤炭集运站每年煤炭发运能力为400万吨无依据。
审计人员按照A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收益现值法评估方法,除年发运量由每年400万吨变更为每年160万吨之外,其余参数不变,经过重新计算某民营企业现金流,评估价值应为2.95亿元。A会计师事务所高评某民营企业资产约3.1亿元,按照B公司收购51%股权计算,高估C公司资产价值约1.58亿元。
(2 )核查资产来源,按资产价值基础法复核重置。
虽然A会计师事务所最终采用的是以收益现值法评估的资产价值,但为审慎起见,审计人员又按资产价值基础法对C公司资产价值进行了复核,重点是确认资产价值的依据是否充分。C公司账面反映,煤炭集运站主要投资集中在土方工程、征地补偿和防尘网等方面,审计人员通过追查工程款流向、核对现金领款人身份、人户调查等,最终确认C公 司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空转资金、列征地补偿费等方式,虚增资产4.05亿元。如C公司签订18份土方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2.63亿元,追踪资金流向发现,这些资金转入18个人账户后随即转人C公司两名股东个人账户,最后再转回C公司账户,涉嫌签订虚假合同、空转工程款虚增资产价值。而A会在证实A会计师事务所高估C公司资产价值后审计人员又对B公司股权收购决策过程进行了核查。经核实,在未经任何审计和评估的情况下,B公司于2010年11月与C 公司商定协议转让价格6.4亿元,2011年1月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形成出资3.26亿元收购C公司51%股权的决议,而资产评估直至2011年8月才实施。B公司、C公司、A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关于资产价值早有“默契”。这也再次印证了之前复核重置得出的审计结论。
【技巧评述】
审计中经常会遇到评估问题,特别在国有资产流失案例中,认定损失的存在与资产评估密切相关。从目前的审计实践来看,大部分的资产评估都符合现行规定的程序,而评估的特性决定了在实际运用中可以根据某些人的主观需求灵活采用不同方法或选用不同参数,从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些均是符合法律或行业规范的,审计难以介入。因此,如果 想推翻一个形式合法的评估结果,必须从两个方面取证:
一是在评估参数中寻找容观要素的差异。由于主观心理难以取证证明,且即使能够证明,也无法否定评估的形式合法性,因此,必须在评估选取的参数中寻找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的影响要素。本案中,审计人员在认真分析了A会计师事务所使用的收益现值法评估方法中的各类参数后,摒除了某些弹性的参数,直接将矛头指向铁路运量这一关键因素,围绕运量这一硬性指标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经营情况,充分证明了评估报告虚增铁路运量的情节。
二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利用真实的参数依照评估报告所用方法进行测算。本案中,审计人员并没有把取证思维局限在应该用什么样的评估方法去和被审计单位纠缠,那样做可以说正好中了圈套,解决的顶多是合理性问题,而不能解决合法性问题。复核重本案审计人员正是通过寻找原评估报告采用的两种评估方法中客观参数选拨的不当之处,并带入原评估方法中重新测算,才成功推翻原评估结论,认定了国有资产的损失行为。